大安市鑫泰建筑有限公司

大安市宇丹土方工程队、大安市鑫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882民初34号
原告:大安市宇丹土方工程队,住所吉林省大安市。
经营者:姜彦华,女,1965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大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宝,吉林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安市鑫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大安市。
法定代表人:郭臣,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安市宇丹土方工程队与被告大安市鑫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安市宇丹土方工程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宝、被告大安市鑫泰建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安市宇丹土方工程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大安市鑫泰建筑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00,000元(以最后确定数字为准)。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8日,我工程队与大安市鑫泰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了为红岗采油厂更换油气管道的土方工程协议书,详细约定了我工程队及大安市鑫泰建筑有限公司各自在原太山镇具体施工的区域(详见协议书),有效期限为5年,按照协议的约定太山镇跃进村区域内的土方量应由我工程队进行施工,2019年4月和2021年3月在我工程队不知情的情况下大安市鑫泰建筑有限公司擅自到我工程队的承包区域内进行施工,给我工程队造成损失十余万元,我工程队多次与大安市鑫泰建筑有限公司协商未果,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大安市鑫泰建筑有限公司赔偿给我工程队造成的损失100,000元(以最后确定数字为准)。
大安市鑫泰建筑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大安市宇丹土方工程队诉讼请求,我与大安市宇丹土方工程队在太山镇7个村因双方任何原因不能施工的,我们与大安市宇丹土方工程队谁都不能转包,我们两个无条件让其他人施工,所说产生的100,000元利润根本没有那么多,2019年2月28日双方签订土地协议书这个事有,再说那个村的地谁也不那么准确,在跃进村施工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9年2月28日,大安市众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大安市鑫泰建筑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太山镇油田管沟开凿工程合同书》,约定:“为了油田在我镇境内生产顺利开展,甲方将油田管沟开凿工程发包给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形成此合同,具体条款如下:一、甲方承包给乙方工程内容及施工范围:1.工程内容:甲方承包给乙方的管沟开凿工程指甲方在太山镇境内所有油田公司为了产能建设需要所挖掘的输油、注水等管线。2.施工范围:甲方承包给乙方的管沟工程,指甲方境内所有油田企业所挖掘的管沟工程,包括吉林油田、戈壁能源公司及其它石油钻采公司。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7、甲方将工程发包给乙方,收取工程总造价的10%作为管理费用。……”。2.2019年2月28日,大安市鑫泰建筑有限公司(甲方)与大安市宇丹土方工程队(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关于众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太山镇境内所有油田管沟开凿工程发包给甲乙双方,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进行工程区域划分,原太山乡七个村(山湾、聚宝、高家、解放、太平、跃进、张家)由乙方施工,其余九个村由甲方施工。”3.大安市鑫泰建筑有限公司分别在2019年、2021年曾在双方约定的属于大安市宇丹土方工程队施工范围内进行施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太山镇油田管沟开凿工程合同书》《协议书》、中国石油天然所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红岗采油厂地面所说明、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安市众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土方施工合同、红岗采油厂工程量认证单及价格表、工程量认证单及工程量计算表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大安市众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在油田公司承包的油田管沟开凿工程转包给大安市鑫泰建筑有限公司,大安市鑫泰建筑有限公司又将原太山乡七个村(山湾、聚宝、高家、解放、太平、跃进、张家)再次转包给大安市宇丹土方工程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2019年2月28日,大安市鑫泰建筑有限公司与大安市宇丹土方工程队签订的《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大安市宇丹土方工程队要求大安市鑫泰建筑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由于诉争工程由大安市鑫泰建筑有限公司实际施工,大安市宇丹土方工程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诉争工程中有实际投入,故本院对大安市宇丹土方工程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大安市宇丹土方工程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大安市宇丹土方工程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铁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