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东策商贸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5财保253号
申请人:吉林省东策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庞某
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侯某
被申请人:吉林省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程某
申请人吉林省东策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同时担保人庞某自愿以其名下房屋担保。申请人吉林省东策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庞某名下房屋房籍。
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林省东策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翟微
二○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