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283执保141号
申请保全人:***,男,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保全人:吉林市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吉林市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了(2019)吉0283财保141号民事裁定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保全人于2019年8月23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裁定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舒兰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3财保141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任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