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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吉林市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283执保141号

申请保全人:***,男,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保全人:吉林市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吉林市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了(2019)吉0283财保141号民事裁定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保全人于2019年8月23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裁定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舒兰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3财保141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任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