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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吉林市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83民初1500号之三
原告:**,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某,男,**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吉林市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