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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吉林市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83执保148号
申请保全人:***,男,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保全人:吉林市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吉林市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3日作出了(2019)吉0283民初150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保全人于2019年09月03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于2019年09月0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裁定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舒兰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3民初150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保全事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尚桂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