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峰华建设有限公司

***与吉林市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83执保103号
申请人保全人:***,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保全人:吉林市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高峰,经理。
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吉林市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了(2019)吉0283民初1500号民事裁定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保全人于2019年6月20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裁定确定的内容已经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舒兰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3民初1500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明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开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