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621民初254号
原告:抚松县新晟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抚松县松江河镇。
法定代表人:任俊廷,系经理。
被告:长春金未来形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省长春市朝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石学刚,系经理。
抚松县新晟泰广告有限公司与长春金未来形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抚松县新晟泰广告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松县新晟泰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00元(已减半),由原告抚松县新晟泰广告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金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晓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