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1270号
原告:吉林省弘昇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448号南湖·学府经典小区8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4092302857M。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途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远泉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81495681A。
法定代表人:顾汤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琪,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腾勒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口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KA6795。
法定代表人:周勇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学勇,江西梦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旖旎,江西梦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弘昇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蓝途汽车有限公司、江西腾勒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弘昇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弘昇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弘昇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2元,减半收取1,676元,由原告吉林省弘昇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郭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