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4财保67号之一
申请人吉林省弘昇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448号南湖·学府经典小区8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被申请人长春市净月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鑫街555号。
法定代表人:成伟。
申请人吉林省弘昇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市净月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0年8月5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净月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0)吉0194财保6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净月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双方已经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上述财产的查封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春市净月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