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22民初1774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省通榆县青海村**省通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通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巨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3年12月3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省通榆县。
被告:***,男,1979年1月3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省通榆县。
被告:***,女,1977年8月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省白城市洮北区。
原告***与被告**巨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通榆分公司、**巨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