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巨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巨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通榆分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22民初1774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省通榆县青海村**省通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通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巨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3年12月3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省通榆县。 被告:***,男,1979年1月3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省通榆县。 被告:***,女,1977年8月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省白城市洮北区。 原告***与被告**巨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通榆分公司、**巨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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