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83民初4291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省**市。
被告:***,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省榆树市。
被告:**巨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平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与***、**巨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由***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