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巨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83民初4291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省**市。 被告:***,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省榆树市。 被告:**巨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平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与***、**巨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由***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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