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巨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巨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通榆分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22民初465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2日生,汉族,个体,住**省通榆县。 被告:**巨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通榆分公司。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告:**巨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3年12月30日生,汉族,个体,住通榆县。 被告:***,男,1979年1月30日生,汉族,个体,住**省通榆县。 被告:***,女,1977年8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省白城市洮北区。 原告***与被告**巨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通榆分公司、**巨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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