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22民初465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2日生,汉族,个体,住**省通榆县。
被告:**巨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通榆分公司。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告:**巨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3年12月30日生,汉族,个体,住通榆县。
被告:***,男,1979年1月30日生,汉族,个体,住**省通榆县。
被告:***,女,1977年8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省白城市洮北区。
原告***与被告**巨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通榆分公司、**巨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