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02民初4983号
原告:吉林省富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诉讼代理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原市百年城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10月3日生,汉族,该单位员工,现住前郭县。
委托代理人***,女,1976年3月4日生,汉族,现住浙江省苍南县。
吉林省富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市百年城百货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林省富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9月24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协议》一份,原告按协议为被告工程施工,经签证后,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总计4498463元,2013年被告以一处房屋抵付工程款3448640元,尚欠工程款1049823元没有给付,故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给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2015年原告授权**,出具证明证实涉及百年城工程的全部工程款已经转让给**,双方权利关系已经由本院2015年民初字第1976号民事判决书给予确认,该判决书已经生效,故原告以吉林省富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主张权利,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省富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讼费用14248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吉林省富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姚春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牛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