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弘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九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辖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9月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九郊办事处新立村。
法定代表人:曲广君。
原审被告:***,女,1979年5月1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20)吉0113民初5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称,本案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民事纠纷,双方地位平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管辖。鉴于本案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长春市南关区,本案管辖权法院应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20)吉0113民初522号民事裁定,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九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二审期间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物位于长春市九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但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芳
审判员 李雪松
审判员 张凤英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