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13执恢92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弘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区九郊办事处新立村。
被执行人:**财,住长春宽城区。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弘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吉01民终4455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2月0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通过线上、线下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宜处置,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书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吕 晶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