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13执4号
申请执行人:**发,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弘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沿河街南街2号。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九台区新华大街347号。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发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弘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X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吉0113执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3)吉0113执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弘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