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弘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长春市九台区弘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13民初248号 原告:***,男,1944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长春市九台区弘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沿河南街2号(住建局楼东门)。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春市九台区弘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卢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