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13执保17号
申请保全人:***,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保全人:长春市九台区弘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区。
被保全人:长春市九台区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春市九台区弘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2)吉0113民初4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