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民初3595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长春市九台区弘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长春市九台区沿河南街2号(住建局楼东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春市九台区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九台市宏声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春市九台区弘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