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隆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世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民初77号
原告:**,女,1983年12月2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峥、白长会,辽宁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世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金港路6-2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89060586D。
法定代表人:陈启炎。
第三人:齐显伟,男,199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第三人:大连华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珠锦街24号5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96030637D。
法定代表人:陈启炎。
第三人:大连隆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栗子房镇栗子房村西房身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0YPNE738。
法定代表人:付德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峥、白长会,辽宁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兰店乡兰店农场(兰店农场办公楼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36442952P。
法定代表人:杨明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峥、白长会,辽宁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连世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齐显伟、大连华普置业有限公司、大连隆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大连世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齐显伟、大连华普置业有限公司、大连隆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史振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夏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