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原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原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辽0203行初91号
原告大连原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刘美,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盛,辽宁开元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iv>
负责人刘士武,局长。
应诉出庭负责人徐旭东。
委托代理人耿洪涛,徐宝顺,均系该局干部。
第三人李成立,男,1973年4月20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代理人姚炜、苗蓬越,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嵩源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行政处理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被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本院依法追加第三人李成立参加诉讼,并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原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原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威岩
人民陪审员  陈淑杰
人民陪审员  封 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艾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