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原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万顺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2民终72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昱竹,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万顺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688号209室。
法定代表人:陈仁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辽宁开元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连万顺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4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上诉人到被上诉人处工作的起始时间是2013年10月还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原审应根据双方提交证据情况予以查明。被上诉人作出《关于对***违纪处罚的通告》没有依法送达上诉人。在该通告作出前后双方是否通过其他方式解除了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是否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程序是否合法。本案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应查明本案事实后依法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4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车兆东
审判员  王 歆
审判员  王 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