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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大连万顺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2民终72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昱竹,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万顺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688号209室。
法定代表人:陈仁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辽宁开元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连万顺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4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上诉人到被上诉人处工作的起始时间是2013年10月还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原审应根据双方提交证据情况予以查明。被上诉人作出《关于对***违纪处罚的通告》没有依法送达上诉人。在该通告作出前后双方是否通过其他方式解除了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是否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程序是否合法。本案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应查明本案事实后依法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4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车兆东
审判员  王 歆
审判员  王 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