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2851号
原告:**有,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竹,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连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洞庭路1号自贸大厦7层32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MA105EXJXG。
法定代表人:蔡丽娜。
本院在受理原告**有与被告大连连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有负担。
审判员 刘建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卞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