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1执保1002号之二
申请人:大连奇重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0QEXT52L,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栗子房镇林坨村。
法定代表人于重梁,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优普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96926596Y,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后革村。
法定代表人慕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大连奇重重工有限公司诉大连优普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奇重重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连优普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大连奇重重工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辽0211执保49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担保人赵晓娜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奇重重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赵晓娜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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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万康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程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