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奇重重工有限公司

大连奇重重工有限公司与大连高合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203民初6736号
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奇重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庄河市栗子房镇林坨村。
法定代表人:于重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栋、马园园,辽宁森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大连高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汇利街69号23层5号。
法定代表人:徐美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葳,辽宁谦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男。
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奇重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重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大连高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合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奇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栋、马园园,被告高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葳、高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奇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高合科技项目平台定制服务合同》、《高合科技网站服务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服务费用共计325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4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3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高合科技项目平台定制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行业网站技术服务,即平台类型为定制项目平台;类型为OA版;设计定制为OA设计。根据该合同约定:“管理软件在调试验收合格后,甲方付乙方尾款,乙方为甲方的系统上线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支付合同价款的50%即21000元至被告账户。随后,被告向原告交付测试系统进行初审,双方于2020年7月15日,被告方代表姜婷婷与原告召开一次“关于OA系统的初次演练”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为记录就初审过程中存在整改的问题,其中“17.财务系统必须增加数据报表汇总功能,须做到按人名、项目统计功能。18.财务系统要求按照下表做汇总数据。”但双方召开此次会议后,被告并未按照原告的要求进行整改,也未就系统交付原告上线使用。在原告的多次催告下,被告拒不整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020年5月26日,原告(甲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高合科技网站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网站产品服务项目,即:平台类型为PC端口平台、手机端平台;语言版本为中文简体;产品功能模块包含核心架构管理系统、产品管理系统、表单管理系统、订购管理系统、在线支付系统、下载管理系统、招聘管理系统、智能地图系统、内容管理系统、资讯管理系统、会员管理系统、广告管理系统、在线客服系统等;风格设计为豪华型。该合同补充约定:“另购:商家管理系统、高级筛选管理系统、信息发布管理系统、信息置顶。付50%,上线前结清尾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支付合同价款的50%即11500元至被告账户。但被告至今都未履行该合同,未向原告交付该定制项目平台,且经过原告多次催告仍未履行。综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高合科技项目平台定制服务合同》被告未完全履行,且履行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高合科技网站服务合同》被告完全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现原告诉请解除上述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高合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被告依据双方订立的《高合科技项目平台定制服务合同》及《附件》,已完成并交付全部定制项目内容。合同约定的履行顺序是(合同第一页定制开发内容处约定),被告交付软件经原告测试后,原告对软件进行验收,验收后向被告支付尾款,被告为原告开通使用权限(2020年6月4日已开通)。但,软件交付原告测试使用后,原告拒绝对已交付软件进行验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已交付的21000元服务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原告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属违约方。被告与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签订《高合科技项目平台定制服务合同》及《附件》,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定制项目平台服务,服务费合计42000元。先行交付一半服务费,并于合同第一项约定待软件交付原告验收,原告付清尾款后,被告为原告的系统上线使用。双方同时签订该合同的《附件》,《附件》由原告提供,主要具体明确的约定了定制的内容,其中包括的内容分为六大模块,原告在每个模块中,清楚明确的写明其需要在每个模块中涵盖的具体内容,经过双方确认后,最终确定严格按照《附件》所载内容进行定制。被告于2020年6月4日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并交付全部定制项目内容,交付原告进行试用,被告公司客服人员通过微信群告知原告对项目平台进行全面测试,方便进行体验反馈,原告无响应。经过被告公司客服于6月5日、6月8日的反复提醒后,原告公司个别员工进行试用。6月8日至6月22日,被告与原告经过反复沟通,根据原告公司人员的不同需求对平台功能进行了完善,并于7月6日告知原告。8月5日,原告公司财务人员提出希望增加一些功能,被告公司客服告知,属于合同外内容。9月22日原告公司在微信群提出其公司人员对该项目的试用反馈,反馈主要集中在其团队工作配合及工作态度、工作习惯上,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对软件进行修改后,原告持续至2021年1月29日前反复提出修改意见,被告均按照原告的要求修改完毕,并于2021年1月29日告知原告已经对软件修改完毕,等待原告验收,原告拒绝对软件进行验收的义务,并拒绝向被告支付合同尾款。由于系统交付后的验收确认需要原告公司的协助,并非被告单方即可完成的合同义务,最后一次修复意见后,原告不进行试用,甚至拒绝沟通,故系统验收等合同义务原告未履行,不能视为被告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事实说明该案的违约方为原告。2、根据软件开发行业的工作性质,原告陆续提出的问题均属于后期维护的问题。原告混淆了软件开发行业,功能性修改和后期完善维护这两个不同性质客户需求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众所周知,任何计算机软件都是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升级的,就像我们经常使用的WINDOWS、安卓系统,都是在不断的改进,在改进前的每一版本每个人都会有不满意的小地方,但是不影响我们正常使用电脑、手机的功能,对我们购买电脑、手机的购买目的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软件开发完成后仍需要对软件进行修改完善是业内的普遍现象。原告公司所质疑的定制设计方案内容例如网页版与手机APP切换、手机版累眼睛、领导批复时间过长、操作习惯等均与个人适应能力和公司团队管理等非客观原因有关。原告现要求被告满足其公司每一个员工对软件的所有要求后,才能支付尾款的苛刻条件,在软件开发行业可以说是无法完成的任务。并且,原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所有《附件》载明的功能均能正常使用,后期需维护完善的问题不是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问题,虽然原告认为定制项目尚有部分需要修改完善(主要体现在合同外项目上,以及原告公司员工的个性需求上),实质上被告已经履行完毕涉案合同的全部义务,可在庭审现场当场演示。其次,被告就与原告订立的《高合科技网站服务合同》已经大部分履行,未有继续是需要等待原告意见反馈确认,原告提出该合同解除并要求返还交付的11500元同样缺乏合法依据。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5月26日签订《高合科技网站服务合同》,合同价款23000元,先行支付一半11500元,余款被告履行完毕付清。被告已于2020年6月22日完成该网站的后台搭建,6月29日网站前台首页设计也已经完成,接下来则是等待原告进行意见反馈确认,被告才能够根据反馈进行调试并填充内容。现该合同正在履行当中(完成80%),在被告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下原告提出解约实属单方擅自违约,于法无据。最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8400元,同样缺乏依据。据上述事实,被告对于涉案两个合同的履行不存在任何违约事实,完全在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主张违约金给付实属无稽之谈。综上所述,原告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属单方恶意违约,被告就此依法提出反诉。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支持被告反诉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高合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反诉被告支付《高合科技项目平台定制服务合同》约定的剩余款项21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6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LPR计算);2、反诉被告因不履行《高合科技项目平台定制服务合同》的付款义务,向反诉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8400元;3、反诉被告继续履行与反诉原告签订的《高合科技网站服务合同》。事实与理由: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20年3月31日签订《高合科技项目平台定制服务合同》及《附件》,合同总价款42000元。反诉原告已于2020年6月4日完成并交付全部定制项目内容,由于反诉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以增加合同外服务项目为由拒不支付合同剩余款项2100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反诉原告支付合同余款和违约金8400元。双方于2020年5月26日签订的《高合科技网站服务合同》正在依约履行,网站建设正在进行中,6月22日后台已经搭建完成,6月29日前台首页设计也已经完成,等待反诉被告进行意见反馈再调试完善填充,反诉被告应当依约继续履行该合同。为维护反诉原告合法权益,反诉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贵院提起反诉,请求贵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查明事实,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对被告反诉辩称,不同意反诉原告的全部反诉请求,理由如下:一、关于《高合科技项目平台定制服务合同》,反诉原告构成违约,反诉原告无权要求反诉被告支付尾款、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且资金占用费这一诉请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加之2020年6月4日反诉原告并未向反诉被告交付软件的最终制作成果,因此,反诉原告的资金占用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案涉合同签订后,反诉被告积极履行了先行付款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直在积极跟进,推动合同进度,但反诉原告消极履行合同义务,对反诉被告提出的修改意见没有及时做调整,至今未向反诉被告提交软件最终制作成果,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的规定,软件在经过调试验收合格后,才需支付尾款,因此本合同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且本合同因反诉原告的违约行为应当解除,因此,反诉原告不享有要求反诉被告支付尾款、资金占用费、违约金的权利。二、关于《高合科技网站服务合同》,反诉原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在反诉状上,反诉原告称制作的网站首页设计已完成,事实上,反诉原告从来没有提交网站页面风格设计稿,也从来没有向反诉被告交付过该网站,也从未通知反诉被告测试过该网站。该网站的实际制作时间不得而知,反诉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应当予以解除。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31日,原告奇重公司(甲方)与被告高合公司(乙方)签订《高合科技项目平台定制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行业网站技术服务,平台类型为定制项目平台OA版,服务费29400元;设计定制为OA设计,服务费12600元,服务费合计42000元;年限为1年;定制开发内容为流程审批管理系统、合同管理系统、发票管理系统、报表管理系统、考勤管理系统、档案管理系统、收支管理系统、费用管理系统、手机短信;投入使用后保证系统能一直使用正常,软件出现问题,乙方有义务修复及解决;管理软件在调试验收合格后,甲方付乙方尾款,乙方为甲方的系统上线使用;乙方应在前款约定的工作开始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套网站界面设计稿并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签署《网站界面设计认可书》,若甲方在验收期间内提出合理的书面修改意见,乙方应予以修改并再次通知甲方验收;乙方应自甲方对网站界面设计稿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站制作并提交测试版给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收到验收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站测试版验收,验收合格应签署《网站验收确认书》,甲方验收合格之日,乙方将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的条件将配套网站接入互联网并开通甲方所购买的高合科技官网系统模块的各项功能。双方同时签订了《合同编号0192887附件》,附件约定:将管理系统分为合同管理,人事管理,请款、报销管理,资产管理,图纸管理,广播、通知管理六个部分。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价款21000元。
2020年6月4日,被告向原告交付软件初版。之后,原告工作人员就开发软件相关问题在微信群中向被告提出整改意见,被告工作人员在微信群中对问题进行回复并对软件相关问题予以完善。2020年9月22日,原告共提出18项整改意见,如审批时查看附件打开速度太慢、手机版软件看不清楚太累眼睛、照片附件行程多件时点开不能滑动等。2021年3月3日,原、被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约定当天进行软件测试,但无在案证据证实双方实际进行了软件测试,被告亦未将软件最终版本交付原告。
2020年5月26日,原告奇重公司(甲方)与被告高合公司(乙方)签订《高合科技网站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网站产品服务项目;服务年限为1年;平台类型为PC端平台、手机端平台;语言版本为中文简体;产品功能模块包含核心架构管理系统、产品管理系统、表单管理系统、订购管理系统、在线支付系统、下载管理系统、招聘管理系统、智能地图系统、内容管理系统、资讯管理系统、会员管理系统、广告管理系统、在线客服系统;风格设计为豪华型;另购:商家管理系统、高级筛选管理系统、信息发布管理系统、信息置顶;费用为23000元。该合同同时约定;付50%合同价款,上线前结清尾款;乙方应在前款约定的工作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站页面风格设计稿并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最短时间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签署《网站页面设计确认书》,若甲方在验收期间内提出合理的书面修改意见,乙方应予以修改并再次通知甲方验收;乙方应自甲方对网站页面风格设计稿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站制作并提交测试版给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收到验收通知后,应在最短时间验收完毕,验收合格应签署《网站整站认可确认书》。2020年5月2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价款11500元。被告未向原告交付合同约定的网站项目。
本院所确定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高合科技项目平台定制服务合同》及附件、《高合科技网站服务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付款凭证,被告提供的《高合科技项目平台定制服务合同》及附件、《高合科技网站服务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付款凭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高合科技项目平台定制服务合同》及附件、《高合科技网站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原告主张解除案涉两份合同的诉讼请求,两份合同分别签订于2020年3月3日及2020年5月26日,合同期限均为一年。原告于2022年提起诉讼,至此,两份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已无实际意义,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服务费325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已向原告交付案涉《高合科技项目平台定制服务合同》最初版本,亦根据原告需求进行解答和完善,但后期因双方存在较大分歧未协商一致,虽被告未将最终版本交付原告,但考虑被告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原告未能配合被告继续进行测试、完善的客观事实,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已支付的《高合科技项目平台定制服务合同》服务费21000元,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向原告交付案涉《高合科技网站服务合同》约定的网站项目,未能履行该份合同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该合同已付价款115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未能交付网站项目的原因在于原告拒绝配合,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主张原告支付《高合科技项目平台定制服务合同》约定的剩余款项21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的反诉请求,如前所述,被告未向原告交付软件最终版本,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故被告该项反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主张继续履行《高合科技网站服务合同》的反诉请求,因上述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原告亦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故被告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一节,本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履行《高合科技项目平台定制服务合同》均存在违约行为,故对其各自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高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大连奇重重工有限公司服务费11500元;
二、驳回原告大连奇重重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大连高合科技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奇重重工有限公司负担735.5元,由被告大连高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7.5元;反诉费535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高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审 判 员  郑   黎   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亚‎书记员董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