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1民初2997号
原告:***种电线电缆(昆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02692582,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园区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告:大连奇重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0QEXT52L,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栗子***坨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种电线电缆(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奇重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种电线电缆(昆山)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