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283民初508号
原告:大连明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兰店乡鲍码村。
法定代表人:衣井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敏、孙凌云,均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恒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徐岭镇杨树房村。
法定代表人:李东镇。
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6)辽0283民初508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申请解除对已保全财产及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大连恒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庄河市青堆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26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曲日宁、全玲玲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某号)定期存款1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关晓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