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283民初6535号
申请人:大连明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兰店乡鲍码村。
法定代表人:衣井章,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恒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春彦。
大连明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大连恒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明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恒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庄河市青堆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27万元。曲日宁自愿以其中国建设银行庄河支行存折中的定期存款12万元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庄河市青堆镇人民政府欠付被申请人大连恒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限额查封270000元,查封期限一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
二、冻结曲日宁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的存款1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葛访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