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瑞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瑞德消防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847号
原告:****,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沈阳瑞德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李红光。
被告:沈阳瑞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李红光。
被告:李红光,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朝鲜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与被告沈阳瑞德消防有限公司、沈阳瑞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红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3500000元。申请法院冻结被告沈阳瑞德消防有限公司、沈阳瑞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红光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等价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所有座落于沈阳市大东区×××街××××号×××门房产;
二、冻结被告沈阳瑞德消防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被告沈阳瑞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四、冻结被告李红光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查封金额以3500000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自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天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