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瑞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薛通诉被告沈阳瑞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5民初2828号
原告:薛通。
被告:沈阳瑞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通诉被告沈阳瑞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0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