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4民初2055号
原告:大连民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连华街18-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388466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察哈尔右翼后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2632461026617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民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察哈尔右翼后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民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710元。
审判员 胡旖旎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