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大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市龙海食品保鲜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4执恢77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普兰店区铁西街道办事处虎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功鼎,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市龙海食品保鲜加工厂,住所地普兰店区铁西街道办事处圈龙山社区。
负责人:陈国福,系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2001)普民初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付给普兰店市铁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25000元,余款578000元,按照合同规定于2002年末前给付。2021年6月11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大连市普兰店区龙海食品保鲜加工厂(曾用名大连普兰店市龙海食品保鲜加工厂)也申请执行回转,申请事项为:责令被申请人返还依据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2年2月16日作出的(2001)普法民初执字第1887-1号《民事裁定书》从申请人处执行的普兰店区龙海食品保鲜加工厂所有的办公楼、厂房、冷库、锅炉房、土地使用权及其附属设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司法查询。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所有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街道办事处圈龙山社区的锅炉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围墙95.49立方米、铁艺护栏96.12米、大门1套、冷却水池1个、楼顶水箱1座、排水管道及污水池1座);办公楼、厂房、冷库(建筑面积为1740.12平方米,房证号为铁西01006);证号:普集建(2001)字第55号,面积133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和大连市××区龙海食品保鲜加工厂(曾用名大连普兰店市龙海食品保鲜加工厂)均不同意本院对上述财产重新进行评估拍卖。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有价值的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大连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全部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山青
执行员  王宇航
执行员  王东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