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4民初3974号
原告:大连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虎山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169820544。
法定代表人:李功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玲,系大连市普兰店区赢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普兰店。
被告:***,男,1960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普兰店区。
原告大连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大连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心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