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事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4执恢71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普兰店区铁西办事处虎山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169820544。
法定代表人:张国峰。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为(2022)辽0214执恢718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4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6879540.00元,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0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本院2022年0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22年06月29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82********,冻结期限届满至2023年10月24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2105********,冻结期限届满至2023年10月24日;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账户3400********人民币11565.19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证券账户0142********(证券代码400096),冻结期限届满至2025年10月27日;车籍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辽BW××**、辽BW××**汽车,查封期限届满至2024年7月13日,系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约谈申请人大连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大连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金额6867974.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大连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查封、冻结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届满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姜琳琳
执行员  王宇航
执行员  王东东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琦
法律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