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执68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展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嘉凯城集团城镇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瑞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克拉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仲裁委员会(2016)杭仲(房)调字第00123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浙江展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29445.8元,执行费人民币10694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杭州市西湖区,为方便执行,提高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仲裁委员会(2016)杭仲(房)调字第00123号调解书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海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寿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