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万和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和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明天化学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203执743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万和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
被执行人包头明天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民初字第38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万和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明天化学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包头明天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汽车一辆。
查封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满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昊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