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材工业设计院

池州市华城管桩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安徽省建材工业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贵民二初字第00471号
原告:池州市华城管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方海峰,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3月15日生,住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安徽省建材工业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华城管桩科技有限公司处诉被告***、安徽省建材工业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池州市华城管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州市华城管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池州市华城管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