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浙甬辖终字第2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日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茹旭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百华。
原审被告:飞龙家电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焕江。
上诉人浙江日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的(2013)甬慈民初字第7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双方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中约定发生争议由慈溪仲裁委员会仲裁,慈溪是宁波市下的县级市,而宁波仲裁委员会是宁波市唯一的仲裁委员会,故该管辖条款合法有效,根据约定,本案应由宁波仲裁委员会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宁波仲裁委员会管辖。
被上诉人慈溪市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向慈溪仲裁委员会仲裁,但该条款约定的慈溪仲裁委员会实际不存在,故该约定无效。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的两个被告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要求移送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 红
审 判 员 刘磊桔
代理审判员 宋景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 记员 袁勤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