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

慈溪市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浙江日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甬慈执民字第2823-2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施百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日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三路北、兴慈四路西。
法定代表人:茹旭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民初字第706号慈溪市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诉浙江日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浙江日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人民币330614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7955元,执行费48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282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寿森坤
审 判 员  莫建江
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徐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