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赤峰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八里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民终7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解放街东街**。
法定代表人:*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八里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八里铺村。
负责人:魏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某,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赤峰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八里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2民初3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复制件,真实性无法确定为由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审中经本院核实,上诉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复制件,系上诉人复制于本院(2018)内04民终2420号案卷,该卷宗中的合同复制件系本院复制于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对***涉嫌伪造印章案卷中,经查证上诉人提交的合同原件客观存在。为进一步查清本案事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查清涉案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是否履行以及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等相关事实,以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2民初37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赤峰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90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田丽华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欢欢
 
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