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赤峰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04财保486号

申请人:赤峰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解放街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总董事。

被申请人:***,女,1979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申请人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蒙D?FX585宝马牌越野车予以查封,查封金额控制在30万元。申请人以×××号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D?FX585宝马牌越野车,查封金额控制在30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赤峰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号小型越野客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