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赤峰市圣仑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八里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3)红商初字第19号

原告:赤峰市圣仑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解放街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八里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八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圣仑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八里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赤峰市圣仑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名称已经变更为赤峰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名称变更,应以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为当事人。赤峰市圣仑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已不具备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赤峰市圣仑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12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回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