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04民初9095号
原告:赤峰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应昌街路北天义路东春城地产十楼。
法定代表人:宋泽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山,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山水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山水坡村。
法定代表人:张德,主任。
被告:赤峰紫旌大厦,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李巍,经理。
原告赤峰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山水坡村村民委员会、赤峰紫旌大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赤峰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75元,减半收取70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王慧杰
人民陪审员 赵文君
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