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

廊坊华宇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91民初934号

申请人:廊坊**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道。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弘熙润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巨兴街**。

被申请人: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

被申请人: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住,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木介街**/div>

原告廊坊**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弘熙润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弘熙润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6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弘熙润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卫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朝霞

书 记 员 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