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103执2453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木介街**。
法定代表人蒋振超,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佳泰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集中区红旗大街****
法定代表人韩忠健,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与哈尔滨佳泰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付其余工程款人民币574192元、预留质量保证金人民币6000元、案件受理费4278.7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正在协助被执行人办理工程桩基鉴定等手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协助被执行人办理工程桩基鉴定等手续完毕后,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庞立海
审判员 蔡海默
审判员 姜宗渭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