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与哈尔滨佳泰达科技有限公司建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03执恢273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木介街54号。
法定代表人蒋振超,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佳泰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南岗集中区红旗大街162号509室。
法定代表人韩忠健,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佳泰达科技有限公司建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38470.00。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件的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2453号、(2018)黑0103执恢2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翔翔
审判员  赵青霞
审判员  王 钒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