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民初28224号之一
原告:上海永圆好建筑装潢工程部,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投资人:赵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文珉,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建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
法定代表人:冯卫国。
原告上海永圆好建筑装潢工程部与被告恒建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永圆好建筑装潢工程部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永圆好建筑装潢工程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34.89元,由原告上海永圆好建筑装潢工程部负担。
审 判 员 殷 雪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罗香琴
书 记 员 倪晶旌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