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奥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6行审760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城区兴顺大道欣荣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发彬,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跃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区志铭,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东奥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御峰二街61号3栋301、302、303、305、306房。
法定代表人白琛合。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该局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的顺安监罚〔2017〕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奥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顺安监罚〔2017〕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书,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行初231号《行政判决书》以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行终6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广东奥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的顺安监罚〔2017〕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顺安监罚〔2017〕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对被执行人广东奥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罚款210000元及加处罚金的处罚事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喻景鹏
审判员  韩文锋
审判员  许海霞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