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6行审237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兴顺大道欣荣路西一号。
法定代表人曾宪才,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炳辉,该局北滘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郑杨,该局北滘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东奥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御峰二街61号3栋301、302、303、305、306房。
法定代表人白琛合。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顺监北罚字〔2018〕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三项关于罚款20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00569.6元的处罚决定,同时申请执行加处罚款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顺监北罚字〔2018〕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三项关于罚款20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00569.6元及加处罚款20000元的处罚事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吴嘉敏
审判员 陈 威
审判员 韩文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绮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