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9)粤7101行初2072号
原告广东奥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新工程公司)不服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珠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珠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奥新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白琛合,委托代理人何平毅,被告海珠区市场监管局的出庭负责人莫怡江,委托代理人林婷婷、胡忠贞,被告海珠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文海、陈琪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原海珠区质监局)作为广州市海珠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具有对其管辖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权。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5年9月发布海府办[2015]26号文件设立海珠区市场监管局,规定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的职责、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海珠稽查队牌子)的职责整合划入,但是该文件同时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加挂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海珠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牌子”,即并未取消海珠区质监局的机构设置。2016年5月,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名称调整为广州市海珠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31日,海委发[2019]1号文件规定将海珠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的职责进行整合,组建海珠区市场监管局,该文件明确规定不再保留海珠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因此,在2019年1月31日之前,海珠区质监局并未被撤销相应机构设置,其在2019年1月16日以海珠区质监局的名义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妥,原告关于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主体错误的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不定期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每年选取一定比例的电梯按照通用检验规则中涉及安全的指标,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验。受委托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出具检测结果,并对检验结果负责。”依照该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有权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验,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作为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其检验结果负责,其受托作出的检验报告依法可以作为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本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原告提供的广州一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并不能成为推翻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报告的充分依据,也不能作为免除原告维护保养义务的充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电梯设备作为特种设备,对于电梯设备的维护保养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相应检测报告确认原告负责维保的涉案六台电梯经抽查检验不合格,原告作为该六台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海珠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查明原告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事实,原告委托代理人在调查过程中对相应检验报告的结论亦予以认可,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在告知原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权利后,依法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后作出并加盖单位公章,原告关于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海珠区市场监管局经案审会讨论后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关于本案处罚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查明原告违法事实,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原告认为其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意见于法无据,其以无法承受罚款为由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的理由亦不能成立。因此,原告要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本案并不属于依法应当停止行政行为执行的情形,原告关于停止本案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主张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被告海珠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收到原告行政复议申请后,查明相关事实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本案复议决定,复议程序合法,原告要求撤销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0日,被告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原广州市海珠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海珠区质监局)开展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原告奥新工程公司负责维保的13台电梯进行抽查。经抽查,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于同日分别出具相应《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报告》与《监督抽查不符合项目通知书》,其中注明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中洲交易中心的六台电梯抽查结果不合格,分别为:1.《监督抽查不符合项目通知书》和报告编号为JDWB2018-HZ-X02-0036的《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报告》的抽查结果表明,设备注册代码为31104401052010050021的电梯存在平层精度、轿门门锁电气触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与维保单记录不一致。2.《监督抽查不符合项目通知书》和报告编号为JDWB2018-HZ-X02-0037的《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报告》的抽查结果表明,设备注册代码为31104401052009110004的电梯存在对讲失效、曳引绳有散股、轿门门锁电气触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与维保单记录不一致。3.《监督抽查不符合项目通知书》和报告编号为JDWB2018-HZ-X02-0038的《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报告》的抽查结果表明,设备注册代码为31104401052009110003的电梯存在对讲失效、曳引绳有散股、轿门门锁电气触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与维保单记录不一致。4.《监督抽查不符合项目通知书》和报告编号为JDWB2018-HZ-X02-0039的《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报告》的抽查结果表明,设备注册代码为32104401052009110001的电梯存在机房未清洁、轿门门锁电气触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与维保单记录不一致。5.《监督抽查不符合项目通知书》和报告编号为JDWB2018-HZ-X02-0040的《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报告》的抽查结果表明,设备注册代码为31104401052010030027的电梯存在机房未清洁、轿门门锁电气触点不合符要求的问题,与维保单记录不一致。6.《监督抽查不符合项目通知书》和报告编号为JDWB2018-HZ-X02-0041的《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报告》的抽查结果表明,设备注册代码为31304401052010090005的电梯存在底坑有积水、轿门门锁电气触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与维保单记录不一致。原告提供的维护保养记录显示,前述六台电梯最后一次维保时间是2018年9月16日。
涉案六台电梯存在的上述维保不合格问题,经原告整改处理,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于2018年9月25日出具《整改确认回执》(意见书编号:JDWB2018-H2-X02-09201)确认符合整改要求。
另据广州一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单位,甲方)与奥新工程公司(维保单位,乙方)签订的《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显示,双方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提供中洲交易中心相关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乙方应当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的规定完成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项目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合同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15台电梯两年维护保养费总计142200元,前述涉案六台电梯在该约定维保范围内。No.16310825《广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显示,原告维保费用增值税为3%。被告据此认定涉案六台电梯当次半个月维保的违法所得为1150元[6台×395元/月/台÷(1+3%)×0.5月=1150.5元]。
2018年9月30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原告涉案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保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同年11月2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强进行调查询问,陈某强在调查笔录对于前述六台电梯经抽检出具的检定结果无异议。
2018年11月29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召开案审会,对原告涉案违法行为进行审理讨论,与会人员形成处理意见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9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150.5元。罚没款总共91150.5元。
2018年12月25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权利。原告于次日提交陈述和申辩书,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于同年12月29日出具不予采纳陈述申辩意见通知书,对原告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2019年1月16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就对原告的处罚决定进行内部审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为同意。
2019年1月16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穗海)质监罚字[2018]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原告前述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认为原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原告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9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50.5元,罚没款总共91150.5元。
原告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18日向海珠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海珠区政府于次日决定受理该申请并于同日向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发出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于同年3月1日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海珠区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补充),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于同年3月21日提交补充行政复议答复。2019年4月1日,海珠区政府作出海珠府复字[2019]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查明相关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了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原告仍不服,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5年9月28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海府办[2015]26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其中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海珠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区市场监管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能转变。……(二)划转的职责。1.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的职责、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海珠稽查队牌子)的职责整合划入区市场监管局。……五、其他事项。(一)区市场监管局加挂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海珠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牌子,业务上接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领导班子实行双重管理,以区为主。……”2016年5月5日,广州市海珠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布海机编[2016]2号《关于调整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名称的通知》,其中规定,将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名称调整为广州市海珠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31日,中共广州市海珠区委、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发布海委发[2019]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其中《广州市海珠区机构改革方案》规定,组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组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区知识产权局牌子。……不再保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再查明,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规定:“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该规则附件A,表A-1半月维修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序号1机房、轮滑间环境,要求为清洁,门窗完好,照明正常;序号18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要求为工作正常;序号21轿门门锁电器触点,要求为清洁,触点接触良好,接线可靠;序号23轿厢平层准确度,要求为符合标准值;序号30底坑环境,要求为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表A-3半年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序号3曳引轮槽,要求为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序号8悬挂装置、补偿绳,要求为磨损量、断丝数不超过要求。
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供广州一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出具的《证明》,其中称:关于对讲机失效问题,跟进结果是功能正常;曳引钢丝其中一股颜色不同,不涉及散股(散胶);由于该公司对电梯机房墙体进行重新粉刷,粉刷期间机房清洁工作无法完全到位,正常时间机房环境很好;由于电梯井旁的积水坑抽水泵临时坏了,导致积水井水位上升回进少量水进入电梯底坑,已及时抽水并对底坑进行防水处理;平层精度问题,人走出轿厢后下沉幅度在5毫米以内,符合规范等。
以上事实,有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报告、监督抽查不符合项目通知书、整改确认回执、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记录、发票、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委托材料、审理笔录、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笔录及现场照片、陈述申辩书、不予采纳陈述申辩意见通知书、(穗海)质监罚字[2018]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复议申请书(补充)、行政复议答复书(补充)、海珠府复字[2019]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海府办[2015]26号文、证明、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等证据证实,原、被告亦当庭陈述在案。
驳回原告广东奥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东奥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徐 星
人民陪审员 何国梅
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
书 记 员 邓鸿雯